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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五課十七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二課六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四課九股二艇辦事。
四、倉棧組,分二課八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五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三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五堵分關,分六課二十三股辦事。
十三、桃園分關,分四課十一股辦事。
十四、八里分關,分五課十八股辦事。
十五、花蓮分關,分三課七股二艇辦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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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四、轄區內水域巡緝。
五、押運業務。
六、緝私船舶、車輛及貨櫃檢查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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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倉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監理。
二、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
三、貨棧、貨櫃集散站免驗貨櫃(物)之抽核。
四、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五、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六、入境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七、轄區內碼頭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倉儲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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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花蓮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艙單及貨樣管理。
四、水域、碼頭之巡緝及押運。
五、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六、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七、小三通貨物進出口通關之處理、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
。
八、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120070794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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