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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五課十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五課十二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五課十八股辦事。 四、快遞機放組,分六課二十三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四課六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一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松山分關,分四課九股辦事。 十三、竹圍分關,分六課二十三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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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稅貨物與新竹科學園區進出園區貨物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報單審核及報單副本之核發。 三、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及貨棧業之設立、變更登記及管理。 四、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設立、變更登記之處理。 五、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自由貿易港區與科學園 區事業之監管、貨物查核及帳冊管理。 六、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七、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處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保稅及新竹科學園區通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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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旅客、航員之行李檢查及通關。 二、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核退營業稅之貨物查驗。 三、旅客行李寄存倉庫之監管。 四、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五、本關正常辦公時間外之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六、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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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物(櫃)與郵遞貨物之抽驗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及航員之行李抽檢。 三、查緝案件、緊急事件之處理。 四、旅客情資管理、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五、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六、私貨倉庫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七、進口報單放行後之抽審與複審及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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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 之研議、闡釋。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三、復查及其他行政救濟案件之佐理作業。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徵補稅費與裁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八、逾期不報關貨物之查驗估價、私貨與逾期貨物之處理及倉庫管理。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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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100054326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並自110年3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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