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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07005636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七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四課十五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三課八股三艇辦事。
    四、儀檢組,分三課九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二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小港分關,分六課十八股辦事。
    十三、旗津分關,分三課十股辦事。
    十四、高雄機場分關,分四課十六股辦事。
    十五、嘉南分關,分五課十二股辦事。

  • [修正]
  • 第九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五、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六、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七、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 [修正]
  • 第十八條

    機場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
      艙單之處理。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機(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倉庫、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押運及高雄國際機場、離島小三通
      口岸之巡緝。
    七、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及運輸工具之檢查、通關。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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