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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股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桃園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二、基隆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三、宜蘭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四、花蓮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金馬辦事處。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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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桃園、基隆、宜蘭、花蓮及金馬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案件之處理。
二、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石採取案件及時效
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
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委託經營及改良利
用案件之處理。
九、資訊作業之管理與維護、有關事務、文書、檔案、研考、出納、財產、庶務之管理及管
制。
十、其他有關轄區國有財產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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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1060064327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條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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