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84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政綜字第110600334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九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人民陳情案件,由關務署或各關收文單位收文後,以陳情案件類別登
      錄公文管理系統,以利電腦列管追蹤。
      各單位如發現其類別非屬人民陳情案件,應由文書單位或單位收發人
      員修正為應屬之公文類別。

  • [修正]

  • 九、人民陳情案件,以隨到隨辦為原則。一般案件應於七個工作日內處結
      ,複雜案件得經管考單位同意後於三十個日曆天內處結;未能在規定
      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
      知陳情人。
      人民陳情案件如係屬財政部轉發或署長電子信箱信件,其處理期限及
      展延辦理方式應依「財政部關務署電子信件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 [修正]

  • 十二、管考單位對人民陳情案件,除逐案列管、嚴密管制處理時限外,於
       年度終了時,並應就陳情案件數量及所涉及問題之性質、類別及處
       理結果,予以分類統計,詳加檢討分析,依據分析結果研提改進建
       議,提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考。

  • [修正]

  • 十四、其他有關陳情案件事項,依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要點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