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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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
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有損失之勞保已投保年資者,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於專案精簡時,不符請領老年給付者,損
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本廠,本廠
民營化後則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
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 [修正]
-
十一、專案精簡人員領取第九點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依第九點第三款規定繳
回補償金。
補償金之數額由本廠委請原承保機關核算並加註存檔,俟專案精簡人員再參加勞保領
取老年給付時,由原承保機關通知本廠收回原發補償金。 - [刪除]
-
十、(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92年6月17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09800507051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一點;刪除第十點(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80027219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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