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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100862481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財政優秀人員由以下財政機關(構、單位)遴薦:
      (一)各直轄市政府所屬財政機關(單位)
      (二)各縣市政府所屬財政機關(單位)
      (三)本部國庫署
      (四)本部國有財產署
      (五)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六)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輸出入銀行
      (八)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九)本部印刷廠
      (十)本部(部本部、綜合規劃司、推動促參司、秘書處、人事處、
         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
      財政機關(構、單位)應本客觀、公正及寧缺毋濫原則遴薦,依符合
      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評審,並於指定時間檢具相關表件資料送本
      部核辦,逾期視同放棄。

  • [修正]

  • 四、財政優秀人員選拔標準如下:
      (一)基本條件:
         1.在財政機關(構、單位)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之現職雇員以上
          人員及預算員額內約聘僱人員(原服務於稅務及關務機關之
          互調人員年資得予併計)。
         2.最近三年考績(核)有二年列甲等以上者。
         3.前二目所定服務年資及考績(核)均採計至選拔當年度(以
          下簡稱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但期間曾育嬰留職停薪,致
          服務年資或考績(核)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採計。
         4.最近三年及當年度本部核定前,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
          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特殊條件:
         1.對主管業務之研究改進有傑出之具體貢獻,增進國家利益者
          。
         2.處理重大案件殫精竭慮,功勞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3.對緊急事故不顧危險,艱苦奮鬥,以保全政府利益,有具體
          事實者。
         4.品德高尚,廉潔有守,有具體事實,堪為模範者。
         5.舉發弊端或革除積弊,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6.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勛績者。
         7.對財政之理論與實務,有專門著作聲譽卓著者。
         8.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特殊條件採計期間,以最近三年及當年度一月至六月為限。
      現職人員(含當年度因公死亡人員)符合第一項所定基本條件,且具
      有特殊條件之一者,得選拔為財政優秀人員,惟應以最近五年未曾獲
      選為財政優秀人員為限。
      本部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構)首長,如當年有特殊績效,不受第一
      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 [修正]

  • 五、財政優秀人員遴薦名額如下:
      (一)本部各機關(構、單位)及各直轄市政府所屬財政機關(單位
         ),按下表遴薦人員:

    當年度六月三十日現有職員人數

    遴薦名額上限

    未滿五十人

    一人

    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二人

    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

    三人

    三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

    四人

    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

    五人

    一千人以上

    六人

    註:
    1.現有職員人數一千人以上,每滿一千人得增加一人,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未滿五百人者不計
    2.本部國庫署及國有財產署等業務繁重且遴薦人數占現有職員比例偏低機關,得酌增加一人。
    3.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桃園市政府財政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現職人數為計算基準之遴薦人數如低於原以各該縣市政府轄區人口數為計算基準之遴薦人數時,得酌增加一人;財政及稅務合併之機關(單位),僅計算現職財政人員(不包含稅務人員)。
    4.未滿十人之機關(構、單位)以二年遴薦獲選一人為限。


      (二)各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從事財政工作人員,以縣市政府為單位
         ,按下表遴薦人員:

    當年度六月三十日轄區人口數

    遴薦名額上限

    未滿一百萬人

    一人

    一百萬人以上不滿三百萬人

    二人

    三百萬人以上

    三人


      (三)前點第十款所列本部各單位,得遴薦適用本要點之財政機關(
         構)支援人員各一名,表揚名額並以一人為限。

  • [修正]

  • 六、經核定為財政優秀人員,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獎座並視當年預算編
      列情形頒發獎品,以資獎勵;另將優良事蹟編列專輯分送各財政機關
      (構、單位)。

  • [修正]

  • 七、財政機關(構、單位)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
      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通知本部人事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
      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表揚前發現者,亦同。
      財政機關(構、單位)遴薦人員獲選為財政優秀人員,如有不實或舛
      錯者,應由原遴薦之機關(構、單位)報請本部撤銷其資格,其已領
      受之獎座及獎品應予追繳;其遴薦機關(構、單位)主管應負查報不
      實或舛錯之責。
      有前二項之情事者,本部得視情節酌減該機關(構、單位)次一年度
      得遴薦人數,或限制次一年度不得辦理遴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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