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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90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綜字第1050004003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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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擬訂作業計畫程序如下:
      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主辦單位於前一年十二月初運用「行政院政府
      計畫管理資訊網(GPMnet2.0)」上網填報作業計畫。
     (一)政院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依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作業手冊之
        規定填報作業計畫,經單位主管及主計室主管會審簽章,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
        送綜合規劃組彙總陳核,並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財政部綜合
        規劃司上網審核。
     (二)由部管制計畫、自行管制計畫:作業計畫(評核項目如附表)經單位主管及主計室
        主管會審簽章,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送綜合規劃組彙總陳核,並於當年一月
        十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財政部綜合規劃司上網審核;綜合規劃組並於當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完成自行管制計畫之作業計畫審定公告。(自行管制計畫格式同由部管制計
        畫格式)

  • [附表]
  • 附表

  • [修正]
  • 十六、個案計畫除已依管制評核作業要點之規定撤銷管制外,均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運用「
       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 (GPMnet2.0)」上網填報自評報告資料,辦理年終評核
       作業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依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作業手冊
         辦理自評,自評資料(含佐證資料)經單位主管及主計室主管會審簽章,於次年
         一月十五日前送綜合規劃組彙總陳核,並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財
         政部綜合規劃司上網辦理初核作業。
      (二)由部管制計畫、自行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本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二款附表評核
         項目及權重所訂格式辦理自評,自評資料(含佐證資料)經單位主管及主計室主
         管會審簽章,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送綜合規劃組彙總陳核,並於次年二月十五日
         前以電子郵件通知財政部綜合規劃司上網辦理評核作業;綜合規劃組並於次年四
         月十五日前完成自行管制計畫之評核作業。
      (三)本中心應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訂定個案計畫評核及獎懲相關規定,並副知財
         政部。
      (四)作業計畫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績效尚未呈現者
         ,主辦單位得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向財政部申請免予評定分數並副知本中心綜合規
         劃組,逾期不得申請;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提報
         執行現況報告予財政部並副知本中心綜合規劃組。
      (五)計畫主辦單位應將個案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及預算編審之參考,並確實改善執
         行缺失;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概算及預算需求時,應併附相關作業計畫前
         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財政部及行政院辦理審議參考;個案計
         畫評核結果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算者,主辦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該計畫之修正或廢止。
      (六)評核作業由管考機關(單位)及主辦單位自行辦理,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
         體等公正之第三者辦理,或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評核作業,將外部專業
         評估意見納入評核報告,國發會、財政部及本中心管考單位並得派員實地查證,
         或請主辦單位派員說明。

  • [修正]
  • 十七、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依行政院複核獎懲建議辦理獎懲,獎懲額度參照由部管制計畫
       規定辦理。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除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外
       ,應視評核結果依下列原則辦理獎懲:
      (一)評核結果成績分優、甲、乙、丙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
         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其獎懲如下:
         1.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同一計畫所列單位、機關(
          含其所屬機關及單位)、機構總敘獎額度各以記功三次為限,主辦人員最高敘
          獎額度記功一次,相關主管最高敘獎額度嘉獎二次。
         2.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甲等者,同一計畫所列主辦單位、機
          關(含其所屬機關及單位)、機構總敘獎額度各以嘉獎六次為限,主辦人員最
          高敘獎額度嘉獎二次,相關主管最高敘獎額度嘉獎一次。
         3.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同一計畫所列主辦單位、機
          關(含其所屬機關及單位)、機構相關主管、主辦人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
          一次以上。
         4.由部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經評核為甲等以上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二次
          。
         5.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含政院管制、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
          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記功二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
          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6.屬跨部會執行之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主辦單位得就各共同主辦部
          會之執行成效,建請各該部會參照前五目規定辦理獎懲。
         7.由部管制及本中心自行管制計畫如有特殊績效,得專案簽報機關首長覈實提高
          總敘獎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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