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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督導考核所屬各
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機構)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執行情形,提升
補(捐)助業務效益,訂定本注意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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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事業機構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應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確實辦理下列
事項,以強化內部控制機制:
(一)密切注意所訂作業規範是否切合實際需要,於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修正時,
立即檢討應否配合辦理修正。
(二)嚴格審核預算編列之補(捐)助事項,應確與機構業務具關聯性或善盡社會責任公
益性質;對於預算未編列之補(捐)助事項,應妥慎衡酌補(捐)助之目的,並加
強控管。
(三)就補(捐)助案件核准日期、對象及金額等,透過相關檢核作業,嚴防發生重複補
(捐)助情事。
(四)每年彙整補(捐)助業務之實際執行情形與成效,並提報董(理)事會或常務董事
會備查。
(五)確實核對下列資料之正確性及一致性:
1.按季於機構網站公開之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資料。
2.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資料。
3.每年決算時,依「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函報審計
部並副知本部之補(捐)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財政部臺財會字第1050053865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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