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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總字第1090006232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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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五、案件列管與追蹤:
       (一)本中心收受人民陳情案件,應經秘書室總收文人員登錄列管
          並區分陳情案件後,於函件適當位置加蓋「人民陳情案件」
          戳記並分送各承辦單位。
       (二)各單位函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確實依收發文程序,辦理收
          發作業,俾便銷案管制。
       (三)本中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以「案」為單元,每一「案」計
          列一件,由秘書室於每月五日前將各單位上月受理陳情案件
          數量及回函情形等,經去識別化處理後,送各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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