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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暨所屬機關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辦理稅捐稽徵及退稅業務,需
要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提供公路監理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資
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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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路監理資料安全管理之分工及內部稽核如下:
(一)各業務系統權責機關(單位):
1.每年各機關須成立稽核小組(若已有稽核組織,得免再成立)辦理抽查,抽樣比
例百分之二,至多五百筆,不足十筆者全數抽查。抽查系統使用者使用資料之法
規遵循情形,並作成查核紀錄,保留備查。
2.防止公路監理資料外洩及不當使用,依第十二點辦理。
3.每年得納入內部稽核作業辦理。
(二)本部財政資訊中心:
1.連線作業系統、設備及網路之安全管理。
2.相關主機運作維護管理。
3.防止財稅資料外洩及不當使用,依第十二點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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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路監理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需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3.資料庫主機應使用網管設備阻擋非必要的連結,禁止直接存取網際網路,並關閉
USB、序列埠等介面裝置,避免資料外洩或病毒傳入。
4.若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查調期限逾期,應由業務主管單位,主動關閉應用系統查調
公路監理資料功能,以確保查調機關在核准期限內進行查調。
(二)使用人員管理:
1.使用人員申請帳號及權限時,應填寫帳號申請單,並經單位主管同意、核章。
2.帳號應全面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帳號不得共用,亦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3.使用者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時,應立即停止其帳號權限。
(三)連線電腦設備管理:
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時,須退出使用環境,每日下班前
並應確實關機,以防止資料外洩。
(四)公路監理資料運用管理:
1.查詢紀錄檔須保留五年。
2.資料不得任意複製。
3.資料禁止提供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使用。
4.公路監理資料如需使用電子郵件傳遞,需加密後,始得傳輸。
5.公路監理資料之傳送與處理應有適當之安全保護措施,個人識別資料應加密保護
。
(五)資訊銷毀:
1.線上查詢取得公路監理資料,辦理業務完峻,確認無保留必要,紙本文件應銷毀
,電子檔應立即刪除。
2.儲存於電腦設備或系統之資料檔案,辦理業務完峻,確認無保留必要,應簽報單
位主管核定後,刪除檔案資料。
3.儲存於可攜式媒體之公路監理資料,辦理業務完峻,應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後,辦
理銷磁或銷毀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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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部申請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交通部及公路總
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060003488B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三點,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財政部與所屬機關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應用公路監理資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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