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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090002745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適用機關及業務範圍
      (一)適用機關為辦理稅務稽核及稅捐稽徵業務需要,提供本部賦稅署、本部財政資訊
         中心、本部關務署、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稅捐稽徵機
         關)依相關法規及業務應用範圍查詢本部親等關聯資料。
      (二)法規依據(如附表)
         1.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2.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
         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
          條及第二十四條。
         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三條、第四條或營利事業對關係
          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三條。
         5.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
         6.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
         7.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第九條。
         8.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9.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
         10.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三)業務應用範圍
         本部親等關聯資料提供辦理稅務稽核、各稅(包括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利
         事業所得稅、貨物稅、土地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稽徵、財務罰鍰獎金核
         發業務線上查詢。

  • [修正]
  • 四、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一)資訊安全管理之分工
         管理單位為本部財政資訊中心、本部關務署、本部賦稅署及稅捐稽徵機關,其分
         工如下:
         1.本部財政資訊中心
          (1)親等關聯資料最上層之系統管理者,統籌系統規劃作業及相關作業申辦事宜
           。
          (2)連線作業系統、設備與網路之安全管理。
          (3)相關主機運作維護管理。
          (4)設置專責人員負責親等關聯資料之管理查詢及運用保存。
          (5)督導本部關務署、本部賦稅署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者連線申請審查權限設定
           與帳號名冊管理。
          (6)督導(考核)使用單位妥善使用親等關聯資料。
          (7)善盡職責防止親等關聯資料不當使用及外洩。
         2.本部關務署、本部賦稅署及稅捐稽徵機關
          (1)連線作業系統、設備與網路之安全管理。
          (2)相關主機運作維護管理。
          (3)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以提升個人資料保護觀念,並防止親等關聯資
           料不當使用及外洩。
          (4)本部關務署由關務資訊組、本部賦稅署由稽核組、稅捐稽徵機關由資訊(電
           作)單位設置專責人員負責本部親等關聯資料之權限管理。
          (5)由政風(稽核)單位不定期稽核使用單位妥善使用本部親等關聯資料等。
         3.使用單位
          應善盡親等關聯資料之保護與保管職責,防止資料不當使用及外洩。
      (二)查詢本部親等關聯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
         2.經授權取得之本部親等關聯資料僅供查詢及確認使用,應避免提供非業務權責
          人員閱覽、擷取及破壞。
         3.查詢資料時,系統應逐筆記錄查詢者帳號、查詢者單位、查詢者姓名、查詢日
          期、查詢時間、查詢作業代號、被查詢者查詢條件、被查詢者統號及姓名、查
          詢案號及查詢事由等查詢日誌,並留存五年。
         4.查詢本部親等關聯資料完竣後,如有併案或附卷必要,紙本列印應依據檔案法
          相關規定妥善保管,電子檔如無保留必要性,應即刪除。
         5.查詢本部親等關聯資料逾時三十分鐘,系統應自動登出。
      (三)內政部親等關聯資料管理
         1.磁性媒體交換方式批次取得內政部親等關聯資料檔,應由本部財政資訊中心資
          通營運組專人辦理,並檢核資料完整性。
         2.管理單位應設定使用資料之存取權限及核准使用期限。欲使用資料者,須經申
          請核准後始得使用,並應用於核准業務範圍。
         3.內政部親等關聯資料不得任意複製,如有複製資料之業務需要,應經申請核准
          後,始得複製,資料傳送時應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4.人員異動時應將保管之內政部親等關聯資料檔相關書面文件列冊移交。
      (四)連線電腦設備管理
         資料轉錄及線上存取或查詢本部親等關聯資料之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及密碼,離
         開時應登出使用環境,每日下班前並確實關閉電腦。
      (五)資料銷毀程序
         1.線上查詢取得本部親等關聯資料檔,應指定專人或由系統定期清除,以防範資
          料被不當存取。
         2.線上查詢本部親等關聯資料完竣後,如可銷毀,紙本文件應銷毀至無法辨識,
          電子檔如無保留必要性,應即刪除。
         3.線上查詢後儲存於電腦設備之本部親等關聯資料檔案,使用完竣且確認無保存
          必要時,應刪除本部親等關聯資料檔案,並確認本部親等關聯資料檔案已刪除
          。
         4.內政部親等關聯資料檔比對轉錄完竣後兩個月內,由本部財政資訊中心辦理銷
          磁或銷毀作業,並函知內政部。
      (六)本部取得之內政部親等關聯資料檔僅供比對轉錄至本部親等關聯資料庫,不提供
         其他使用者查詢使用。
      (七)使用親等關聯資料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稅捐稽徵
         法」、「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管理準則」及本管理規定等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如有異常使用情形,資料使用機關應即會同政風(稽核)單位及資訊
         (電作)單位共同調查,調查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並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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