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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財政部台財稽字第1021890620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
      宜,均由 部長或其指定之本部高級人員兼任。置稽核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除由本部
      法制處、秘書處、會計處及所屬關務署、國有財產署、財政資訊中心、五區國稅局、土
      地銀行、菸酒公司等機關(構)之副首長或熟諳採購業務之簡任級以上主管人員各一人
      及臺灣銀行熟諳採購業務與採購法令之襄理級以上人員六人兼任外,亦得聘請本部以外
      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擔任;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稽核委員因調
      任、退休、離職等原因請辭或解聘,其原屬單位應即推薦接任人員,接任之稽核委員任
      期為原聘之稽核委員未完成之任期。外聘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各稽核委
      員聘任時應註明聘任期間。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修正]
  • 五、本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兼稽核委員),由政風處處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
      行秘書指派政風處副處長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兼任,並置秘書人員四至六人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稽查人員二十至四十二人,由各稽核委員推薦
      所屬機關(構)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兼任之,協辦本小組業務。稽查人員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稽查人員因調任、退休、離職等原因請辭或解聘,其原屬單位應
      即推薦指派接任人員,接任之稽查人員任期為原聘之稽查人員未完成之任期。各稽查人
      員聘任時應註明聘任期間。
      前項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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