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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作業採召開會議或書面方式辦理。
辦理前項督導作業前,得由本部書面通知主辦機關提供個案執行情形
,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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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考核作業前,由本部訂定考核計畫,並函送受考核機關於規定期
限內整備及提送相關資料。
前項考核計畫得將受考核機關適當分組,並得明定分組調整機制。
考核作業採會議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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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核項目由本部依主辦機關促參行政作為及履約中案件管考情形訂定
如下:
(一)促參推動成效。
(二)促參案補助款執行情形。
(三)促參獎勵金運用情形。
(四)興建營運管理情形。
(五)履約爭議處理情形。
(六)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辦理情形。
前項考核項目得依考核計畫分組情形調整,其配分及評分基準,由本
部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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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核成績滿分一百分,並依分數分為下列四等: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
(二)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優等。
(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甲等。
(四)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考核成績由本部函送受考核機關及公開於本部資訊網站,成績優良者
並公開表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22554173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至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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