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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121394977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及第五點附表,自112年11月28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重大矚目案件由部屬權責機關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於收受通報或查知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填列監督通報紀錄表(如
         附表),以電子郵件通報國發會通報專用信箱(notify@ndc.g
         ov.tw)及數發部通報專用信箱(PD_Breach@nics.nat.gov.tw
         )。但有第三點第三項情形者,依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款規
         定。
      (二)重大矚目案件經國發會認定由本部管轄或經行政院聯繫會議確
         認由本部管轄者,於國發會指定期限內,按前款方式通報國發
         會及數發部。但已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辦理前款通報者,免再
         通報。
      (三)重大矚目案件屬本部管轄、經國發會認定由本部管轄或經行政
         院聯繫會議決議由本部管轄者,應於自行查知、收受通報、收
         受國發會管轄權認定或改列重大矚目案件之通知、收受行政院
         聯繫會議紀錄之日起三日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
         資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行政調查,必要時並得洽請數發部
         協助調查。
      (四)依前款行政調查所得事證,得認案件確非屬本部管轄者,應即
         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並副知通知機關及非公務機關。但
         該案件前經行政院聯繫會議決議由本部管轄者,應檢具新事證
         ,函請國發會提報行政院聯繫會議確認管轄權。
      (五)於自行查知、收受通報、收受國發會管轄權認定或改列重大矚
         目案件之通知、收受行政院聯繫會議紀錄之日起十日內,就第
         三款行政調查結果完成調查報告,以電子郵件傳送第一款國發
         會及數發部電子信箱。但有前款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六)第三款案件之後續行政措施及處置作業,應即時以第一款方式
         通報國發會及數發部。
      (七)第三款行政調查結果,非公務機關確有違反個資法情形,按其
         違規事實,依該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規定查處。
      (八)非公務機關確有違反個資法情形,除依個資法第四十七條至第
         五十條規定究責外,並得依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取必要處分
         措施,保護個人資料外洩當事人之權益不被繼續侵害。
      部屬權責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通報國發會及
      數發部作業,於通報時應併副知本部法制處個資業務聯繫窗口。

  • [附表]
  • 附表-監督通報紀錄表

  • [修正]

  • 六、非重大矚目案件由部屬權責機關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於收受通報或查知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列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監
         督通報紀錄表,以電子郵件通報國發會通報專用信箱(notify
          @ndc.gov.tw)。但有第四點第二項情形者,依該規定辦理,
         不適用本款規定。
      (二)非重大矚目案件經國發會認定由本部管轄或經行政院指定由本
         部管轄者,於國發會指定期限內,按前款方式通報國發會。但
         已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辦理前款通報者,免再通報。
      (三)非重大矚目案件屬本部管轄、經國發會認定由本部管轄或經行
         政院指定本部管轄者,應於自行查知、收受通報、收受國發會
         管轄權認定或行政院指定管轄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個資法規定
         對非公務機關完成行政調查並結案;必要時,得報經各機關資
         通安全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延長三個月,並即以第一款方式通
         報國發會。
      (四)依前款行政調查所得事證,得認案件確非屬本部管轄者,應即
         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並副知通知機關及非公務機關。但
         該案件前經行政院指定由本部管轄者,應檢具新事證報請行政
         院重行指定管轄。
      (五)第三款案件之後續行政措施及處置作業,部屬權責機關應按季
         以第一款方式通報國發會。
      (六)前點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於非重大矚目案件準用之。
      部屬權責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通報國發會作
      業,於通報時應併副知本部法制處個資業務聯繫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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