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三十九條(直轄市、縣(市)庫務之法令)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務,得比照本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37年11月15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383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九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