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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辦理庫款收支與國庫收支事務具有連帶關係者,其有
關部分,應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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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8年1月12日
中華民國89年3月2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89000837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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