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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87年10月14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303681000號、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公字第1030052837A號、審計部臺審部三字第1030058628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凡繳入國庫存款戶之收入款項,經原收入機關發現有錯或依據法令規定,應予退還全部或一
    部者,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由收入機關填具收入退還書將退還款項轉入該收入機關所開立之機關專戶,或轉列其國
      庫存款戶經費類保管款及代收款收入科目項下。
    二、收入機關將退還款項轉入其機關專戶者,應填具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併收入退還書送
      代庫機構辦理轉帳,並簽發專戶存款支票交付原繳款人,或直接撥存原繳款人指定之帳
      戶。
    三、收入機關將退還款項轉列國庫存款戶經費類保管款及代收款收入科目者,應填具國庫繳
      款書,併收入退還書送代庫機構辦理轉帳,並簽開付款憑單送財政部國庫署簽發國庫支
      票交付原繳款人,或匯存原繳款人指定之帳戶。
    前項第三款辦理收入退還作業,得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將繳款書及收入退還書傳送財
    政部國庫署辦理轉帳。
    收入機關應將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員之印鑑卡,送辦理退款之代庫機構,以備查驗,更
    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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