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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12139228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
    者,依前條規定收取費用。

  • [附表]
  • 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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