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71390880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 [附表]
- [修正]
-
第九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