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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12139228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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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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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
者,依前條規定收取費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