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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1036877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各機關因支用代號或特種基金代號變動者,應先函洽國庫主管機關變更國庫機關專戶之機
     關代號。
     各機關銷戶、更名與機關代號變動者,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國庫經辦行辦理,
     並填具備查表函送國庫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備查表格式,由國庫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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