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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防部所屬薪津該部得於發薪前四上班日將付款憑單遞送至財政部國庫署,該署於發薪
前三上班日將庫款撥入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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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財政部台財庫第1040368867號函修正第四點,自104年6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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