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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71年6月26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1080500511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各事業機構各年度解庫盈餘,應分別依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資本不含民股之事業機構,各年度應解庫盈餘,原則上按自編決算數,連同前點未
        經核准保留部分,最遲應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解繳。至行政院核定決算及審計部審
        定決算之解庫盈餘如有增減,應於收到決算書後二週內辦理補繳或收入退還手續。
     (二)資本含有民股之事業機構,各年度應解庫盈餘,原則上按自編決算數,連同前點未
        經核准保留部分,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決議應分配股息紅利
        後,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繳庫。至行政院核定決算及審計部審定決算之稅後盈餘
        如有增加,於依法提列公積後,原則上暫列「未分配盈餘」科目,併入下年度分配
        ;如有減少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案函商審計部及有關機關處理方式後通知事業
        機構辦理。
      資本含有民股之事業機構公司章程訂明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提董
      事會決議之者,應於決議分派股息紅利後一個月內完成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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