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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劃帳發薪,係指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按月支給員工之薪餉(包括歲費、月俸、
公費及薪俸)、各項加給、教師學術研究費、主管特支費、聘僱臨時員工薪資、工作獎
金、退休人員月退休(撫卹)金等,撥匯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分別劃撥其員工個人開立之
存款帳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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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學校編製劃帳發薪之員工薪津付款憑單,應以受委託金融機構為受款人,其庫款
領取方式應註記為「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及填載金融機構代號及名稱、帳
號、戶名等資料,於發薪日前七天送財政部國庫署辦理跨行通匯入戶準備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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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政部國庫署收到各機關學校編送之劃帳發薪付款憑單時,應依照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
點有關規定,於發薪日前二天將款項撥匯各受委託金融機構。
前項撥匯作業如逢假日,財政部國庫署則於假日前一上班日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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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委託金融機構應按各委託機關學校所編送入帳明細資料(含電腦媒體)所列金額,
確實存入員工帳戶,並應與財政部國庫署所撥匯金額核對相符。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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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委託金融機構收到財政部國庫署撥匯款項,應於發薪日辦妥劃帳撥存個人帳戶按規
定起算計息,並於完成劃撥手續後,在委託機關學校編送之入帳明細資料上加蓋金融
機構名稱印章後,退還委託機關學校作為報結及送審依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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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支給員工之其他給與(含休假補助、交通費、加值班費、差旅費、
審查費、結婚、喪葬、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發放作業,得比照薪津劃帳方式發
給。
前項發放作業時間,不受第七點、第九點及第十點之限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74年8月1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10365055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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