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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國營事業移轉民營後,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應規劃政府中長期最適
持股比率,報請行政院核定,該最適持股比率,並應定期檢討。
已民營化事業剩餘公股之釋股計畫,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釋股作業,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
構)辦理。
前項所定釋股作業,其範圍包括釋股計畫擬訂後至完成釋股之全部
釋股作業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88年9月8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70011727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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