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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63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財政部關務署臺關緝字第103101216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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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密報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不予受理:
(一)海關已發覺不符。
(二)海關已於電腦登錄或以通報單(包含先以電話通報者,如附件)阻卻密報。
(三)經判定為不實、無價值或過於空泛籠統。
(四)舉發人未能於海關所定期限內補正資料,或未提供聯繫方式致海關無法通知該舉發
人補正。
(五)海關在接獲該密報之前,已接獲相同之密報。
(六)海關在接獲該密報之前,已進行勘驗、搜索、檢查涉嫌走私漏稅之場所、貨物或嫌
疑人。但經勘驗、搜索、檢查完畢後,對同案如再有密報,經審查符合第二點規定
,且該密報與原勘驗、搜索、檢查之內容不同者,仍得予以受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