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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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於簽證人員異動、簽證印鑑磨損或喪失時,應即更換印鑑並備函檢附新印鑑卡,
敘明更換原因及生效日期送本署辦理。
前項簽證人員簽證印鑑喪失,其對已簽證之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或其他支付憑證,仍應
負責。
第一項簽證人員異動,各機關未即時備函向本署申請更換簽證印鑑,其對已完成支付之
付款憑單或其他支付憑證,仍應負責;如致國庫損失者,其涉及財務責任、行政責任,
由相關權責機關依有關法令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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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各機關簽證人員及放行人使用之支付卡,應於持卡人異動時,列入移交並應即變更
密碼再行使用。
前項持卡人應負妥善保管使用責任,如有喪失,應即向原憑證管理中心辦理廢止手
續並通知本署,支付卡廢止前已支付之款項,仍應負責。 - [刪除]
-
十一、(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603686950號函修正發布第十點、第一百一十點;刪除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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