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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財政部國庫署台財庫字第1110381669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七點至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弱勢族群之就業服務事宜:
         1.公益彩券經銷商就、轉業之職業訓練、訓練生活津貼、就業
          服務及職務再設計。
         2.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3.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在地就業機會,及其他補助、獎勵、委託
          或辦理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訓練及輔導事項。
      (二)推展社會福利事項:
         1.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等
          社會福利及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藥癮、酒癮防
          治及心理健康促進之創新、實驗、整合及中長程服務計畫。
         2.困苦失依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遊民、弱
          勢之藥癮者及酒癮者之安置教養服務。
         3.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充實社會工作及其他專業人力提供
          服務方案。
         4.辦理經濟弱勢家庭脫困服務方案。
         5.辦理原住民族福利服務。
         6.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
         7.其他社會福利服務方案及計畫。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以外有關弱勢族群就業服務及社會福利事
         項,經本小組會議決議納入審查之計畫。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事項以勞動部為主辦機關,第一款
      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五目規定之事項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辦機關,第
      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事項以衛生福利部為主
      辦機關,第三款規定之事項,由本小組會議指定主辦機關。

  • [修正]

  • 七、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之;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財政部代表一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二人,其中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業務各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七)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人員,由各該機關(構)指派;第六款
      人員,由財政部遴聘,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修正]

  • 八、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回饋金年度額度分配之審議。
      (二)回饋金年度運用計畫及指標性計畫之審議。
      (三)主辦機關計畫審查結果報告之核備。
      (四)回饋金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及執行績效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有關回饋金年度運用計畫,指各主辦機關在第四點所定用
      途範圍內,所擬訂之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及項目,並排定優先順序;指
      標性計畫指主辦機關或本小組委員研提具整體性及效益性之計畫,經
      本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並指定主辦機關辦理者。
      各主辦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將年度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依本
      小組會議所定格式彙製成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 [修正]

  • 九、回饋金新臺幣二十億八千六百八十萬元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並
      辦理分配,超過部分供衛生福利部以收支併列方式辦理公共化及準公
      共服務暨托育管理作業:
      (一)回饋金全年度總額百分之五十,按各主辦機關以前年度獲配比
         率之平均值分配。
      (二)回饋金全年度總額百分之五十,按指標性計畫審議情形及各主
         辦機關以前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審議評分結果分配。其中以前年
         度執行成果分配之額度,不得低於回饋金全年度總額百分之二
         十五。
      前項第二款應先分配指標性計畫經費,如主辦機關及本小組委員未研
      提指標性計畫,或所提計畫未經本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時,以零列計。
      分配後餘款再依各主辦機關以前年度執行成果報告,經本小組會議審
      議評分後,以其以前年度獲配比率平均值乘以執行成果報告得分比率
      ,占全部主辦機關以前年度獲配比率平均值乘以執行成果報告得分比
      率計算結果分配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分配結果之合計,為各主辦機關之獲配額度。
      其中第二項指標性計畫經費之分配,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經本小組會
      議指定辦理之主辦機關者,應計入該受指定機關之獲配額度中。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核算基礎,得因非指標性計畫移列為指標性
      計畫、參酌各該機關以前年度執行情形,有執行困難之虞或其他經本
      小組會議議決事項,經本小組會議決議酌予調整。
      第一項第一款以前年度獲配比率應採計已分配之所有年度獲配資料。
      第二款規定以前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如有兩個年度以上資料者,應採
      計前兩個年度之得分;如無兩個年度資料者,以採計一個年度資料為
      準。

  • [修正]

  • 十一、本小組採不定期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之議案,經召集人核定並編入議程後,應於開會前分送
       各出席、列席人員。但性質特殊或具時間性之事項,得經召集人核
       可或二位以上委員連署後,編入臨時提案,並於開會日一日前,參
       考本會議程格式,提出書面資料,以利討論。
       委員如遇緊急事件提出臨時動議,需有二位以上之委員附議,並經
       當日會議主席之許可,始得提出。
       委員如遇審議任(兼)職機關(單位)所提申請補助案或其他具有
       利害關係之議案,除得陳述意見及答復詢問外,應行迴避。

  • [修正]

  • 十三、各主辦機關及委員如依第八點第二項研提指標性計畫者,應於當年
       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後年度指標性計畫。
       各主辦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次年度運用計畫及年度執
       行成果報告;本小組應配合行政院核定各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時
       程完成審議,並依第九點所定方式分配次年度各主辦機關之獲配額
       度。
       各主辦機關於年度運用計畫經本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應即將年度
       運用計畫及申請期限上網公告,並於第四點之用途範圍內,依年度
       運用計畫之優先順序,就申請計畫進行審查。計畫審查後,應將審
       查結果提本小組會議報告。
       各主辦機關於完成當年度回饋金計畫審議後,如獲配額度尚有賸餘
       ,得另定申請期限受理計畫審查。

  • [修正]

  • 十四、為合理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第四點所定用途,並提升公益彩券
       回饋金運用效率,各主辦機關應成立複審小組審查計畫。該複審小
       組應至少聘請一名本小組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前項複審小組之組成,由各主辦機關另定之。

  • [修正]

  • 十六、回饋金之分配,應登載於財政部之相關網站。
       各主辦機關應就其辦理回饋金計畫之收支、計畫審查結果及執行成
       果報告,登載於其相關網站。
       各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審查結果及執行成果報告經本小組會議決定或
       審議後三十日內於相關網站上登載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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