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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財政部國庫署臺財庫字第1030369649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並自103年9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國庫集中支付庫款撥匯作業更臻安全與迅速,由中
      央銀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自國庫存款戶預撥撥匯基金,並運用財金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即時撥匯存入其指
      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修正]
  • 二、本要點有關撥匯基金及運用跨行通匯系統辦理庫款支付事務等處理,除悉依國庫集中支
      付作業要點及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並由本署會同國庫局
      與財金公司訂立委託合約據以辦理。

  • [修正]
  • 三、本署辦理庫款支付所撥匯各金融機構間帳戶之款項,交各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業務局共
      同開設之八十七號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辦理。
      前項庫款撥匯作業,由國庫局依撥匯基金額度,自國庫存款戶撥轉至上開本署帳戶,其
      調撥清算依照下列方式:
     (一)調撥:國庫局於每日庫款撥匯作業前,在國庫存款餘額內依撥匯基金額度辦理撥轉
        作業,如撥匯基金不足支應或有其他特殊需求時,則由本署簽發受款人為中央銀行
        業務局八十七號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國庫支票據以辦理撥匯。
     (二)清算:本署視撥匯基金使用狀況,將先行撥匯款之總金額,簽發受款人為中央銀行
        業務局八十七號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國庫支票,送國庫局結算。
      前項送存國庫局之國庫支票,得轉換成電子資料,以連線方式傳送。

  • [修正]
  • 九、庫款撥匯遇退匯時,本署查明退匯原因後,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改匯:依更正資料再匯。
     (二)支出收回:依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
        1.自調撥或清算金額中扣除各支用機關填製之支出收回書金額後,簽發國庫支票辦
         理繳庫。
        2.自中央銀行業務局八十七號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餘額扣抵後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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