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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便利國庫支票之郵寄及其有關事務之處理,洽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轄下各級(等)郵局受理(以下簡稱受理局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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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郵寄國庫支票之郵資,一律按掛號或限時掛號信函資費準計算,每月結算一次。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803629450號函修正發布1點、第八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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