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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標示
11.1 酒品經包裝出售者,其標示之項目及內容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並符合菸酒管理
法相關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之規定。
11.2 其標示之項目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1.2.1 品牌名稱。
11.2.2 產品種類。
11.2.3 酒精度。
11.2.4 製造業者名稱、地址及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製造業者電話號碼;受託製造者,並應加
註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
11.2.5 容量。
11.2.6 原料(得標示主要原料)。
11.2.7 產製批號。
11.2.8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且應以長寬為2.65mm
以上字體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標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
以利辨識。
11.2.9 酒精度在 7%以下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
。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並應採打印方式,以不褪色油墨,標示於直
接接觸酒品之容器上。
11.2.10 外包裝容器應標示有關批號,以利倉儲管理及成品回收作業。
11.3 酒類標示陳年者,應加註熟成年數;如以數種陳年之酒類調製而成者,應以最短之酒
齡標示熟成年數。前開熟成年數之標示,須具有詳實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70375603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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