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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財政部國庫署台庫秘字第1100377702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申請應用本署檔案,應填具申請書或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申
      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書面通訊或電子郵件傳送影像檔方式為之
      。

  • [附表]
  • 附件一-國庫署檔應用申請書

  • [修正]

  • 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同附件二)通知申請人。但申請人申請應用之檔
      案如數量過多,無法於三十日內完成准駁時,本署得採分批審復。
      對於不合規定程序、資料不全或要件不備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其准駁,依前項規定自補正之日起算;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
      者,逕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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