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10364720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五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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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部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應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出席董事會議情形(配分七分)
(二)對事業機構之經營成果(配分六十九分)(三)配合政府政策
,達成政策目標情形(配分十八分)(四)其他具體優良事蹟
(配分六分)
(五)其他不佳事項(按件扣分) - [修正]
-
五、本部派任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應每半年依後附績效評鑑表辦理自評(
附表一為金融事業;附表二為非金融事業),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
月十日前,函報本部複評。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