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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10364720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五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部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應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出席董事會議情形(配分七分)
      (二)對事業機構之經營成果(配分六十九分)(三)配合政府政策
         ,達成政策目標情形(配分十八分)(四)其他具體優良事蹟
         (配分六分)
      (五)其他不佳事項(按件扣分)

  • [修正]

  • 五、本部派任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應每半年依後附績效評鑑表辦理自評(
      附表一為金融事業;附表二為非金融事業),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
      月十日前,函報本部複評。

  • [附表]
  • 附表二-非金融事業評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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