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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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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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增認證酒品或變更已認證酒品配方、製程、內包裝材料
(一)已認證酒品之酒製造業者,於已認證廠線申請新增認證酒品或
變更已認證酒品配方、製程、內包裝材料,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下列文件:
1.酒品生產流程圖。
2.製造與品質管制資料(含各式品質管制實際執行紀錄表)及
原物料管理作業標準(主要為原物料管制),或經技術委員
會要求提供之其他必要試驗數據或文件。
3.國稅稽徵機關菸酒稅產品登記核准函及產品登記申請表影本
(申請變更配方、製程、內包裝材料,應檢附變更前文件,
變更後文件可於通知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4.使用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標誌之酒品標籤設計圖稿(有標籤
變更者,應檢附變更前、後標籤設計圖稿)。
(二)由執行機關構進行前款規定之申請文件審查及酒品抽驗,並得
由技術委員會視需要進行現場評核,或由執行機關構偕同一至
二位委員赴廠確認。經執行機關構審核符合認證評審基準後,
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書面同
意後,報本部核定。
(三)第一款申請新增認證酒品屬受託產製者,應另檢附委託者公司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委託生產合約書影本。
(四)第一款申請新增認證酒品為已認證酒品之其他同品牌名稱、同
包裝材料之不同容量酒品,得省略酒品抽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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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已認證酒品標示事項或包裝型態
(一)申請變更已認證酒品之品牌名稱、有效期限或其他標示事項,
或圖樣、色彩、形狀等包裝型態,申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下列文件:
1.酒品生產流程圖。
2.製造與品質管制資料(含各式品質管制實際執行紀錄表)及
原物料管理作業標準(主要為原物料管制),或經技術委員
會要求提供之其他必要試驗數據或文件。
3.國稅稽徵機關菸酒稅產品登記核准函及產品登記申請表影本
(應檢附變更前文件,變更後文件可於通知文到之日起一個
月內補正)。
4.使用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標誌之酒品標籤設計圖稿(含變更
前、後標籤設計圖稿)。
(二)由執行機關構進行前款規定之申請文件審查,並視需要進行酒
品抽驗(申請變更酒品之標示事項或包裝型態不涉及實質內容
變更者,得免除酒品抽驗)。經執行機關構審核符合認證評審
基準後,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以全體委員過半數
之書面同意後,報本部備查。
(三)前款申請案件不涉及實質內容變更者,得由執行機關構審核符
合認證評審基準後報請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