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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專賣
中華民國91年11月4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09800570540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一點;刪除第十點(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80032538號函同意備查)

修正內容

  • [修正]
  • 九、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
        )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
        者外,有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者,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工保
        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時,不符請領老年給付
        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
        繳回本公司,本公司民營化後則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
        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 [修正]
  • 十一、專案精簡人員領取第九點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依第九點第三款規定繳
       回補償金。

  • [刪除]
  • 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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