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九、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
)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
者外,有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者,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工保
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時,不符請領老年給付
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
繳回本公司,本公司民營化後則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
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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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案精簡人員領取第九點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依第九點第三款規定繳
回補償金。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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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專賣
中華民國91年11月4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09800570540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一點;刪除第十點(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80032538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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