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專賣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00372232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二十七點、第二十九點至第三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申請查驗應檢附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文件,其中查驗申請書,應依進
      口酒類查驗網際網路申辦作業程序登打後上傳,或以關港貿單一窗口
      之單證合一進口報單申辦;如檢附文件之記載內容不完備無法立即補
      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查驗
      申請。

  • [修正]

  • 四、申請查驗案件,經財政部受理並由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檢核判屬抽
      批未抽中或進口曾經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
      款規定而書面核放者,不另審理,於繳納規費後,完成查驗申請手續
      。

  • [修正]

  • 二十七、申請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之帳號及密碼,應檢具加蓋公司(商
        號)與負責人印章之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經財政部審核無誤後
        ,核發申請人一組帳號及密碼。

  • [修正]

  • 二十九、申請人至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登入帳號及密碼或工商憑證,於
        系統內登打申請資料,並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除查驗申請書外之
        應檢附文件上傳後,即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至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申請複驗,得免再檢
        附複驗申請書。

  • [修正]

  • 三十、申請人發現網路申請資料有誤時,得於財政部收件審核確定前,至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更正申請資料。財政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申請
       資料錯誤,應即通知申請人儘速更正,以加速作業。

  • [修正]

  • 三十一、申請人使用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申請進口酒類查驗,經發現有
        申報不實、不當使用或逾二年未使用者,財政部得暫停或註銷其
        帳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