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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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查驗應檢附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文件,其中查驗申請書,應依進
口酒類查驗網際網路申辦作業程序登打後上傳,或以關港貿單一窗口
之單證合一進口報單申辦;如檢附文件之記載內容不完備無法立即補
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查驗
申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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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查驗案件,經財政部受理並由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檢核判屬抽
批未抽中或進口曾經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
款規定而書面核放者,不另審理,於繳納規費後,完成查驗申請手續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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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申請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之帳號及密碼,應檢具加蓋公司(商
號)與負責人印章之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經財政部審核無誤後
,核發申請人一組帳號及密碼。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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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申請人至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登入帳號及密碼或工商憑證,於
系統內登打申請資料,並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除查驗申請書外之
應檢附文件上傳後,即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至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申請複驗,得免再檢
附複驗申請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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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申請人發現網路申請資料有誤時,得於財政部收件審核確定前,至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更正申請資料。財政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申請
資料錯誤,應即通知申請人儘速更正,以加速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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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申請人使用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申請進口酒類查驗,經發現有
申報不實、不當使用或逾二年未使用者,財政部得暫停或註銷其
帳號。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專賣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00372232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二十七點、第二十九點至第三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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