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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3年9月13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9037240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1.本基準適用於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業者自行發酵、產製並經完整包裝之高粱酒產品,原料
     基酒由同一業者不同工廠提供者,應落實物流運送、儲存及溯源查核等相關管理,並以該
     原料基酒生產工廠亦產製相同產品且通過認證者為限。認證業者與認證產品應符合相關法
     規及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共通規範,並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 [修正]
  • 2.高粱酒應以高粱為主原料,採用各種麴類或酵素及酵母,經糖化、酒精發酵(固態發酵、
     半固態發酵或液態發酵)、蒸餾、熟成、勾兌調和,且不得使用或添加食用酒精而製成之
     蒸餾酒,成品之酒精度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固態發酵者,指以固態糖化、固態發酵及固態蒸餾之製程釀製而成;半固態發酵
     者,指以固態法糖化後,加水進行液態發酵(或同時上半固態、下半液態之糖化及發酵)
     及液態蒸餾之製程釀製而成;液態發酵者,指以液態糖化、液態發酵、液態蒸餾釀製而成
     。
     標示「陳年」者,應符合酒類標示管理辦法之規定,且熟成儲放時間應達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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