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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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蒸餾酒類應以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主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
、酒精發酵後,再經蒸餾,且不得使用或添加食用酒精而製成之蒸餾酒
,成品之酒精度不低於20%(v/v)。另威士忌應以穀類為原料,將麥
、米、玉米等穀類或其製品糊狀物經糖化、酒精發酵、蒸餾,貯存於橡
木桶熟成 2年以上,成品之酒精度不低於40%(v/v)。 - [修正]
-
5.其他蒸餾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中,應逐批進行感官品評、異物、酒精度
(乙醇)、總酸度等檢驗項目並記錄之;及每年至少檢驗一次第 6點所
列之項目,並記錄之。 - [修正]
-
6.其他蒸餾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如下表:項目
方法
標準
備註
外觀
感官品評
符合廠內規格
風味
感官品評
符合廠內規格
異物
依據 CNS 5629 N6120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不得檢出
酒精度(乙醇)(%(v/v))
1.依據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9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二)-99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35209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號令
符合包裝標示酒精度±0.5度
檢驗結果有分歧時,依據99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35209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號令,以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二)中之比重瓶法為準
甲醇(mg/L,以純乙醇計)
1.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分光光度法)-9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氣相層析法)-9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依酒類衛生標準
鉛(mg/L)
1.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91年12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檢字第0910078884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二)-94年9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49426262號公告
依酒類衛生標準
氰化物(mg/L,以HCN計)
依據CNS 15351 N5256食用酒精-氰化物含量之檢驗
陰性
限以木薯為原料者
總酸度(g/L)
依據CNS 14850 N6376酒類檢驗法-總酸度及揮發性酸度之測定
符合廠內規格
雜醇油(g/L,以純乙醇計)
依據CNS 14853 N6379酒類檢驗法-雜醇油之測定
符合廠內規格
二氧化硫(g/L)
1.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一)-101年7月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366481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0039470號令
2.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二)-96年5月4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3505711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61800102號令
依酒類衛生標準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2036644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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