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68年6月4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90490343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應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職工退休基金
     事宜。
     前項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成立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一、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
     二、職工退休辦法。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應載明職工退休基金提撥、保管、運用及分配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