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37年12月11日
中華民國77年8月12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7706612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及附件(一)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二月為一期
     ,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
     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
     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