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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61年11月29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51489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軍事機關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採購應課貨物稅之軍用貨品申請免稅,應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三條

    軍事機關以國防預算經費採購下列各類直接供軍用之貨品,得申請免徵貨物稅:
    一、橡膠輪胎。
    二、水泥。
    三、平板玻璃。
    四、油氣類: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燃油、燃料油、溶劑油、液化石油氣。
    五、電器類: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
      合、電烤箱。
    六、車輛類:汽車、機車。
    海巡署採購經國防部核定之軍用油料為軍用貨品,得申請免徵貨物稅。

  • [修正]
  • 第四條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進口前條軍用貨品,其貨物稅款,
    由海關憑申請免徵關稅有關文件一併核免,軍事機關或海巡署委託公營事業進口者亦同。

  • [修正]
  • 第五條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採購合於第三條規
    定之軍用貨品者,應檢同採購合約副本二份向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申請核發「申請免稅
    購買軍用貨品核定單」(以下簡稱軍用貨品核定單)憑向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免稅,而自行
    採購已納貨物稅之貨品,不得申請退稅。

  • [修正]
  • 第十二條

    軍事機關遇有軍用免稅貨品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
    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如未補稅先行轉讓或移作他用者,應由國
    防部查究並追徵貨物稅款,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但報廢貨品不在此限。
    海巡署遇有軍用免稅油料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 [修正]
  • 第十四條

    軍事機關、海巡署採購之軍用油料,由得標產製廠商憑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核定文件,
    免稅供應,並按月取其收貨證明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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