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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69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7002160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八條條文,並定自107年6月25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
    他有關文件如下:
    一、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二、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三、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五、第十一條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
    六、第十四條規定之證明。
    七、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八、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以前之收據扣抵聯。
    九、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前款收據扣抵聯
      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雲端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
      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十、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十一、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
    十二、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營業人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銷項資料之磁帶、磁片、光碟片媒體或以網際
    網路傳輸資料代替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
    申報: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二、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
    四、連續營業三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一億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
    五、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
    營業人以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憑證影本,作為退抵稅款證明文件者,應按期彙總計
    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憑證總計金額 × 徵收率
      進項稅額=───────────
              1+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雲端發票及該銷售額發生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出具之證
    明單,應以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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