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34年6月11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771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二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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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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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
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
,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
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
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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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
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