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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為限,第二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 臺幣三百六十萬元為限。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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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3年4月23日
中華民國70年7月1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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