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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
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920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25004845號令發布,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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