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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分別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三、記帳士代表二人。
四、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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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分別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二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法務部代表一人。
四、記帳士代表二人。
五、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45756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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