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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57729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經記帳士考試及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請領、補
    發及換發記帳士證書。
    前項記帳士證書,包含中文版記帳士證書及英文版記帳士證書。

  • [修正]
  •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中文版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
    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但記帳士考試及
      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應檢具其列印本。
    三、履歷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外國人者,為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領有中文版記帳士證書者,得請領英文版記帳士證書;其應檢
    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中文版記帳士證書及有效護照之影本各一份。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分別依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繳納證
    書費。

  • [修正]
  • 第十條

    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於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時,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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