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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09000043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稅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
      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貸款,及銀行辦理
      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
      一百元。
    三、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需修改程式者,每修
      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按實際使用機時計費
      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八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按申請人使用每台個人電腦設
      備,每四小時收費新臺幣五百元,不足四小時以四小時計費。
    六、申請使用財稅抽樣資料庫之資料處理費,按每一抽樣檔每一年度收費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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