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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特殊情形,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期
限內申請沖退稅者為限。
依前項所定事由申請延期案件,應於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具體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展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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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59年11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91010875號令修正發布第五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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