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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58年2月11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33356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第十八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
    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

  • [附表]
  • 附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限量表

  • [修正]
  • 第十一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
    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旅客為限
      。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
      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
    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
    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
    以上。

  • [修正]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
    ,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
    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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